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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起草亲历者:宅地自动续期无偿是共识

发布时间: 2016-04-26 10:43:16

来源: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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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温州市一批土地使用权期限仅20年的老房子到期后是否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引起了业内多方讨论。作为参加《物权法》起草讨论活动的亲历者之一,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行政法律师王才亮看来,《物权法》中规定自动续期在当时出台之际是“毫无争议”的,“到期续费”之说于法无据。自动续期能使公民定心

王才亮指出,在较早的时候,我国的城市私有房屋的业主是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在1982年实施《宪法》的时候,城市土地私有者的所有权都被无偿收归国有,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就没有了。接着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了土地财政制度,政府也开始了一系列土地出让活动。

因此问题就出现了,在土地公有制的情况下,政府将土地以高价卖给开发商进行住宅开发建设,而开发商必然也将土地价格转嫁给购房者。同时购房者享有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王才亮称,当时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部分学者提出“无恒产者无恒心”,恒产也就是所说的土地。但在土地公有制的情况下,只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永久性才能使公民定心。王才亮指出,《物权法》很明确地指出自动续期,就意味着是无条件续期的,可以说是走出了一大步。无偿续期当时是共识

王才亮称,在《物权法》起草讨论过程中,确实存在争议,有部分国土系统的官员认为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实施土地出让制度就应有偿使用。但大部分参与者认为,住房是民生大事,自动续期应该是无条件的。“在《物权法》出台的时候,对于无条件续期可以说是达成共识的。”

王才亮表示,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收钱的规定,但与《物权法》相比较,无论从立法层次、规范内容,后者均高于前者。而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也应当适用《物权法》规定。最终方案未出前不宜“续费”

温州这一次的争论是十年前《物权法》制定中争论的继续。此前,深圳、青岛等地也有类似疑问。王才亮认为,既然眼下自动续期“续费”没有更细的法律依据,那么在法律没有新规定之前,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的,登记机关一律依照《物权法》规定无条件予以自动延续同等出让期。为稳妥起见,土地使用权人在办理登记时应书面承诺,如果法律有新的规定需要补缴则应主动补缴。

另外,针对自动续期是否无偿,全国人大常法工委应出面解释《物权法》,只要表个态大家就清楚《物权法》在制定实施时的初衷。

责任编辑: zhangyun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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